日前,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税务人员对某公司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比对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管理费用”支出比2008年增加近15万元。经对企业原始凭证核实,发现“管理费用——办公用品”中有3份发票是同一商家开出,发票合计金额为11.5万元,未附详细的销售清单。办公用品是企业购买笔、墨、纸张等支出,经仔细询问该公司经理最终承认,所谓的“办公用品”其实是过节时员工的“福利物品”,并拿出了当时发放物品的清单。
据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28750元,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87.5元,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5805.12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于一些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得一些纳税人逃税有机可乘。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开透明发票,不能虚开发票内容,如实进行账务处理,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否则最终遭受损失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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