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征管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误以为集体福利等同于职工福利,在税务处理上是一致的,其实两者不尽相同。
宽泛地说,职工福利是给职工个人的福利,集体福利是给整个企业所有职工的福利。举个例子,企业自产或外购的大米,若用于职工食堂,则为集体福利;若发放给员工,则为职工福利。
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但在视同销售处理上却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因其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方面,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政策是一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企业应区分职工福利与集体福利,避免利益受损。(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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