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是: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1]124号、京国税发[2002]3号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