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2-04-05 14:48:11来源:上海税务网

  文号: 沪地税所〔2012〕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4-05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事项名称: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沪国税所〔2008〕7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远洋渔业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合作社组成人员名单、区县农委的估产证明和土地承包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等。


  6.“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提供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1.项目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审核。


  2.项目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市局审核。


  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减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