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购进的商品,均按取得商品时所支付的价税款扣除专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商品购进入账价格,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作为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具体为:
(1)小企业从国内购进的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作为其采购成本。购进的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营业费用。
(2)小企业进口的商品按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作为实际入账价格。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计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营业费用。
(3)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小企业收购的免税农副产品,其实际成本为支付的收购价款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数额。
(5)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商品,按加工过程中实际成本作为加工成品入账价格。包括原材料、加工费和加工税金。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