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何区别?其收取依据是否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相同?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地方教育附加是两种不同的收费,收取依据、费率及收费用途均不相同。计提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