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郧西县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汪某来到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58212.19元。
今年6月,郧西县国税局对该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经营钢材、建材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收入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为销售钢材、建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运输劳务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实行分开核算,销售钢材、建材开具增值税商品零售发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运输劳务开具运输发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2008年~2009年经营期间,运输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共251032.4元。
纳税人运输业务是对外运营还是自营送货?针对这一疑问,检查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汪某进行了询问。汪某回答:“很多客户要求送货上门,我们用公司运输车负责运输,结算时对购货方分别开具商品零售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是按规定分别单独进行核算,及时缴清增值税和营业税。”
检查人员指出,这种销售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部缴纳增值税。汪某辩解道:“我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清清楚楚地写明‘兼营运输业务’,财务上也按兼营经营行为分别进行核算,怎么是混合销售呢?”
“虽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兼营运输业务,但实际经营行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是混合销售行为,即使是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仍征收增值税。”检查人员耐心地进行解释。
在检查人员耐心的政策宣传下,汪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所谓的“兼营运输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并道出实情。原来,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县内基本建设不断增多,很多客户要求送货上门服务,于是公司2008年初购买了一辆货车专门负责送货上门。聪明的汪某经一“高人”支招,于2008年2月在县工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上添加“兼营运输业务”,同时也在税务机关变更了税务登记,每次在地税局代开运输发票,地税局按开具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在财务上按照兼营销售行为分开核算。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郧西县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该纳税人故意混淆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2种销售行为,企图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经查,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共计少缴纳增值税36474.79元。郧西县国税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少缴的增值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