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工业经济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好重点企业翻番、优势资源深度开发两大战略,加快我县工业企业信息化、工业产品品牌化、优势产业集群化、企业经营国际化、工业项目生态化的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决定。
一、扶持工业企业政策及待遇
(一)对在指定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及现有工业企业实施的改扩建项目,实施“一站式”办公,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自2007年起每年投入资金500万元,建立企业发展基金,直至基金储备达到2000万元。在确认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向企业提供短期周转性借款。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项目好、效益好、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出现的短期小额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对未纳入省财政贴息的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省财政贴息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除上级部门级予的奖励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黑龙江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支持建立企业协会,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协作信息平台、企业接洽平台、人才供需平台、招商引资平台,为银企对接和企业间开展协作提供优质服务。
(五)对县内工业企业在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网克东分网上进行免费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
(六)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享有县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先优模的优先推举权。
(七)派驻驻企联络员,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必要时公安部门可向企业无偿派驻警力,视情况设置机构,维护厂区治安。
(八)利用县内水资源生产矿泉水系列产品的企业,不享受本决定规定的税收、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工业企业的划型和相对应的优惠政策及待遇
(一)工业企业划型。打破隶属关系、行业界限和所有制性质,根据全县工业企业纳税实际,将工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具体标准为:年实缴税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为大型企业;年实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为中型企业;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为小型企业,年缴税金不足50万元、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可按小型企业管理。企业划型每年进行一次。
(二)扶持大型工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待遇
1、自2007年起,对保持原项目和产品实缴税金持续增长的企业,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按新项目实缴税金的5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以上两项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政策,不重复执行。
2、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建设项目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车间的建筑涉税给予全额扶持;企业在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养老统筹和消防收费外,其余各项全部免收。
4、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占用国有规划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占用集体规划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给。
5、自2007年起,以企业上年实缴地方税金为基数,以百万元为计奖单位,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
6、企业法人代表有权参加与企业有关的重要会议及活动;可直接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并就解决企业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现场办公建议。
7、以上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条款,在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时进行相应变动,变动后按不低于当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中型工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待遇
1、自2007年起,对保持原项目和产品实缴税金持续增长的企业,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按新项目实缴税金的3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以上年新增税金为基数,实现新增税金翻番的企业,按新增税金的3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以上两项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政策,不重复执行。
2、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建设项目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车间,建筑涉税予以全额扶持;企业在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养老统筹和消防收费外,其余各项全部免收。
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供给。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参照大型工业企业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5、自2007年起,以上年实缴地方税金为基数,以50万元为计奖单位,税金每增加50万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5万元。
6、企业法人代表有权参加与企业有关的重要会议及活动;可直接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并就解决企业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现场办公建议。
7、以上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条款,在省对县财政体制调整时进行相应变动,变动后支持额度按不低于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执行。
(四)扶持小型工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待遇
1、自2007年起,对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并实现原税金基数的基础上保持实缴税金持续增长的企业,连续5年按新增纳税额入库地方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对企业新建生产车间建筑涉税予以全额扶持,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上项目时,土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供给。
4、自2007年起,以上年实缴地方税金为基数,以20万元为计奖单位,税金每增加20万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
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来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创办的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生产型企业,比照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二)外来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创办的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生产型企业,比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三)对投资规模大、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确定税收、土地、收费等具体事宜。
四、其它
(一)组织领导。成立克东县促进工业经济科学跨越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每月调度通报、半年逐项检查、年终验收评比制度。年度企业法人代表奖励名单经县促进工业经济科学跨越发展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一季度末向全社会公布,二季度初完成奖励评定工作,五月份完成全部评比兑现工作。
(二)否决条件。对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弄虚作假参评、有欠税行为问题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企业法人代表参评奖励资格。
(三)此前按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克东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克东办发[2004]11号)即时废止,《克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有关工业项目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