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资源税改革近期扩围升级。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则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完善国内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有助于理顺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对抑制无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有着正面意义。与现行的从量计征相比,从价计征的优点非常明显。该征税体系从资源品价格变动出发,可以反映资源的内部稀缺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外部因素,体现税收与资源的直接关系。特别是在当前部分企业资源开采效率明显偏低的背景下,从价计征可以增强企业对资源品价格的敏感性,进一步理顺资源品售价、销量和开采成本等变量之间的关系,倒逼企业升级技术提高效率,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开采过程中“挑肥拣瘦”的现象,有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
事实上,早在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就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而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超过70%,煤炭资源税改革更关系到我国能否更清洁、高效地利用煤炭,也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石。但由于当时煤炭行业处于景气区间,煤炭企业向下转嫁税收的能力较强,如果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税负将被转嫁至火电企业,加重火电企业亏损程度,并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因此,决策层对煤炭资源税改革一直相对谨慎。但近几年来,随着煤炭行业景气度下滑,下游需求低迷、行业整体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低位运行。在此背景下,煤炭企业向下游转嫁成本的能力有限,资源税改导致的新增税负不会增加中下游生产企业的负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决策层在此时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无疑彰显了管理智慧。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清费”是资源税改革的前提,对于煤炭这一税收“费用化”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业而言更是如此。按照近期480元/吨左右的煤价,以及2%—10%的税率区间计算,在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吨煤资源税将在9.6元至48.2元之间,远高于目前每吨5元的税负水平,若没有相应的对冲机制,无疑将使得本已处在水深火热中的煤炭企业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目前各产煤大省存在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等名目繁多的地方性规费,这些地方性规费在煤企营业成本中的占比约10%—40%。由于这些规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主动清理规费的意愿不强。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在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我们相信,随着“清费立税”的稳步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稳定健康的环境中进行,税收调节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有望增强。同时,“清费立税”也有利于建立更公平透明的市场氛围,为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