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炉的房地产调控“国五条”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征收20%个税的要求。据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个人转让房产所得按20%计征个税并非新规定,此次发文更多的是针对此前个人转让房产中,通过核定征收出现的漏税现象,进行重申完善。未来相关规定将更加严格执行。
实际上,上述规定更多的还是出于加强个税监管的工作范畴。据了解,此前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下发后,目前再分配环节的各项税收改革工作都正加快推进,其中特别是针对控高环节的几项举措,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完善二手房交易征税和开征遗产税,近期均有明显进展。
专业人士表示,2011年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已有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个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新规定更多是对现有政策的重申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此前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该《通知》称,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通知》表示,具体比例由省级地税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对此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目前大多数地区对于上述情形都会选择按1%核定税额。
据王骏介绍,1%的额定征税率相当于进行住房转让时,转让成本(包括房产原始买入价、税金、合理费用等)占转让价格95%时,按20%计征个人所得的征税额。而据了解,若实际转让成本占售价的比重低于95%或销售利润高于5%,即使不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许多地区往往都会选择按售价1%核定征收,而非按所得20%征收。因此,目前在个人转让房产的个税征管上存在巨大漏洞。
对此,此次“国五条”细则对于此前的规定进行了重申,要求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都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有地方税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实际上早在2012年许多地区都已经开展了加强二手房评估工作,就是为了今年整顿二手房交易市场税收环节做准备。因此,虽然20%的个税并不是一个新规定,但专业人士表示,未来严格执行20%计征房产转让所得个税后,将能有效降低大量不合法的核定征收现象,还是能够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税收环节,发挥明显税收整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