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青岛市国税局每年制定并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随着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规程的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也相应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纳税人的需求,符合相关业务要求。
2013年,青岛市国税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承诺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纳税服务承诺》,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纳税服务承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纳税服务承诺
一、使命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二、目标
我们致力于尊重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纳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三、服务理念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四、服务环境
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咨询沟通平台、便捷办税平台、权益维护平台和持续改进机制,为纳税人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细致的服务和“明白、容易、受尊重”的服务环境。
五、服务承诺
〔一〕咨询沟通服务
1.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税收政策、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获取免费的税法宣传资料和办税指南,并进行纳税咨询。
2.对您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即时回答,疑难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3.对您的12366电话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转办一线专家答复,疑难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4.对您的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疑难问题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对您进入网上局长信箱的纳税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6.对您的个性化诉求,我们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职能,实行每周三上午10:00—11:00市局“局长在线”服务,让纳税人的诉求直接到达管理决策层。
7.我们为市局各业务处和各区、市国税局开通了互联网站的“在线访谈”,实行两周一次,时间是周二下午2:30—3:30, 让领导走到纳税服务一线,直接与纳税人进行沟通。
8.我们为有需要的纳税人开通互联网“税企邮箱”,使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实时互联互通,及时传递税收政策、纳税提醒、问题答疑等涉税信息。对需回复的邮件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回复。
〔二〕办税服务
1.您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申请审批文书,查阅税收表证单书填写范本。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回复。
2.我们为您提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为您办理的涉税事项,我们将根据需要延长办税时间,直到为您办结。
3.税务登记服务
〔1〕对您按期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跨区迁移,无正在评估检查的案件、未缴销的金税卡、发票、违法违章、欠缴税款、应退税税款,已办结出口退税注销〔仅限出口企业〕,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后,如果符合简易程序注销条件的,我们即时办结;如需实施检查注销,在检查中未发现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接受虚开〕的,我们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4〕我们在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
对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5.出口企业相关服务
〔1〕对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单证齐全、信息无误的,我们在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办结。
〔4〕我们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类的出口企业,我们免予提供纸制单证,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等简化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我们支持生产周期长,资金量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企业,在提供有效的银行担保前提下,实行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6.发票办理服务
〔1〕对您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办理发票核定事宜,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续购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普通发票金额未超过20万元,资料齐全的,我们即时办结。
〔4〕对您申请开具最大金额百万元以下的或者增量不超过原有用量2倍的普通发票增量调整、不需实地核实的增值税发票增量调整,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5〕对需实地核实的增值税发票增量调整,如领购数量在25份〔含〕以上且超过原领购总量一倍及以上的且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版〔含〕以上的;或当月第二次办理发票增量的;或变更法人代表或变更经营类型〔指工业商业相互变更〕;或初始核定时因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以及财务核算地均不一致被控制领购量尚未办理变更地址的情况,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您申请普通发票使用最大开具金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增量达到2倍及以上的调整,资料齐全的,我们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7〕对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额调整,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8〕对您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9〕当您领购发票时,我们暂停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7.申报服务
〔1〕我们提供免费网页申报、自助申报、电话申报、到税务机关申报以及客户端网上申报〔收费〕等多种申报方式供您自愿选择。
〔2〕对防伪税控抄报税和防伪税控发票认证业务,我们提供自助办税机、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客户端〔收费〕等多种方式供您自愿选择。
〔3〕对您在法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防伪税控报税、防伪
税控认证等各类申报,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4〕对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符合文件要求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减、免、缓、退税服务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1〕对您申请的减税、免税属备案类优惠,且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申请的减税、免税属审批类优惠,且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从受理之日起,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您申请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我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宗业务除外〕。
〔4〕对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文件要求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您多缴税款申请退税,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接到您的退税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审批手续。
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服务
对您自行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信息采集、评议核定,并于次月10日内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核定销售额情况公示,您可以查询当月全部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情况。如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调整定额。
〔三〕同城通办
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您可以选择青岛市国税系统所属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的税务登记和变更、发票验旧和领购、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增值税发票抄税、认证等业务。
〔四〕税法援助
我们会根据您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并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延长一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纳税评估
1.在纳税评估的约谈环节,我们会提前通知您,并向您出具《询问通知书》,实施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2.当经过案头审核,发现您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时,我们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应补缴的税款,您应限期缴纳。
3.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不能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我们会制作《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指出您存在的问题,您应自查补充申报。
4.我们对您开展实地核查,会事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您应准备的相关资料,实地核查时的税务人员应不得少于两名,且应出具税务检查证件。
5.我们在实地核查后发现存在确定的少缴税款行为的,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给您,您应限期缴纳。对于未发现有少缴税款行为的,我们会制作《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送达给您。
〔七〕实施稽查
1.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实施稽查前会提前通知您,并告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2.在实施稽查时,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在稽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如不按照规定出示,您有权拒绝稽查。
3.稽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出具书面稽查结果,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除专案、举报、协查、上级交办及案件复查的情况外,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六、信息保密
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们会依法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单位和人员,我们会追究责任。
七、有效监督和投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如果未能遵守承诺,您有权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
您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389126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青岛市国税局网站〔 HYPERLINK "http://www.qd-n-tax.gov.cn/" www.qd-n-tax.gov.cn〕
八、承诺服务水平(见附件)
附件下载:1_21110419.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