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12年收到被投资单位的分红200万元,是2009年度~2010年度的分红,能否在2012年度申请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果是2012年,不论分配的利润所属是2009年还是2010年,均在2012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并作为2012年度的免税申报事项。
如果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是2012年,而是以前年度,这部分所得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目前没有补充申报享受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