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4-17 13:45:22来源: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决定开展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巩固以前年度检查成果,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2013年度将重点开展“回头看”检查和总分(母子)机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真正体现检查工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评估机构优质管理,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

  2013年的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专项检查三种方式。所有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由地方协会按照20%的比例组织进行抽查;对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15%的比例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抽查和专项检查选取检查对象时,对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执业质量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对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重点关注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形式的机构。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自查和抽查。

  自查和抽查的检查范围相同,为资产评估机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情况,也可以自查或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检查内容主要是:

  1.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

  2.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

  3.评估费用收取情况;

  4.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和证券评估资格条件情况;

  5.法律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内容是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形式的设立、管理及运行情况,重点关注:

  1.资产评估机构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工作。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抽查和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应当在2013年5月中旬前完成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确定并通知检查对象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6月底前完成实地检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对违规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检查工作的全面分析总结。

  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自查,其中,要特别关注在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人员安排、资料提供等工作;需抽调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予以支持,妥善安排,保证抽调人员按时到位。

  五、组织实施

  2013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培训检查人员,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及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条件等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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