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的通知

2012-07-17 13:44:52来源:网络

为规范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转制和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表(以下简称“工作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一)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文化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填报工作表。包括《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表》)《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附件2,以下简称《基础表》)和《中央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报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在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的报告文件;《调查表》是反映中央文化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报表》和《调查表》是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基础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底表,不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

(三)中央文化企业填报工作表,应当包括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二、工作表的填报要求

(一)中央文化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报表编制等基础工作,确保工作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中央文化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同时上报合并和单户《报表》、单户《调查表》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纸质资料统一按A4纸打印,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分户依次装订成册。

(三)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报送《报表》、《调查表》和其他清产核资申报材料。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报送上述材料。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工作表格和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上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中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须填写《调查表》,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7]7号)等规定,对资产清查数据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和《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等资产清查报表。

(二)中央文化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编制的工作表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三)中央文化企业在工作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传真)

附件:1.《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及编制说明

2.《中央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及编制说明

3.《中央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编制说明


附件下载:表及说明(1、2、3).rar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