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3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应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2013年国有资本收益。
通知指出,2013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第二,国有股股利、利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利息收入。第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第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第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通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在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以司函形式报财政部(文资办)复核。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通知转发所分管中央文化企业,按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应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