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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新规

2013-05-29 09:09:12来源:中华财税网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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