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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2013-05-31 09:19:47来源:中华财税网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出台并实施了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吸纳就业、清理涉企收费、政府采购、会计制度等财税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构建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一、完善税收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一)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期性和完善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是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经核定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受益主体主要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除了上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自主创业外,目前,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的自主创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发挥产业导向功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税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等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税待遇。

  三是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四是改善企业投融资条件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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