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300268.SZ)的受损投资者最快在7月3日可查询补偿金额到账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昨日(3日)发布了关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适格投资者补偿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配合公告的,还有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下称“专项基金”)专设网站下的简易流程图。截至5月31日,赔偿共涉及9082个投资者账户,涉及和解金额1.44亿元。
本次赔偿由于史无前例,在公告中制定的各项规则或为以后出现同类赔偿的“先例”,而不少法律界人士依然质疑规则出台前后的程序合法性。
细则史无前例或可推广
按照公告内容,5月20日至6月11日为“查询、确认和解阶段”,6月17日至28日为“有效确认阶段”,投资者最快可以在7月3日查询自己的赔偿结果。
关于赔偿范围的确认,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从2011年9月14日(即“IPO信披日”)至2012年9月15日(即“立案稽查日”)、自IPO信披日至2012年10月26日(即“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和自IPO信披日至2013年3月2日(即“2008年至2011年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的亏损。
对此,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本次的赔偿范围几个时间点的选取范围很广,值得肯定。南方某券商投行部常务副总经理亦称,细则的出台属于史无前例,很可能成为后续赔偿的先例。
细则的严谨与普遍性体现在,除了规定普通投资账户赔付情况,更考虑了其他特殊情况,比如销户、账户变更以及融资融券。
销户的投资者必须重新开户,后续操作流程与合并变更账户的投资者一致:6月25日前向补偿工作组提交《适格投资者账户变更确认书》(一式两份)和身份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经补偿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可于6月28日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
而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也需要“手动申报”:6月25日前与信用账户所属证券公司向补偿工作组共同提交《适格投资者补偿资金合并派发确认书》(一式两份)和身份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后续流程与销户、变更者一致。
资料显示,国信证券、申银万国、银河证券都曾经有信用担保交易账户进入万福生科十大流通股股东。
受托机构资格遭质疑
在细则因广泛和严谨受到肯定之余,受托机构保护基金公司的资质却受到了法律人士的质疑。
上述业内人士普遍向记者表示质疑:“谁赋予保护基金公司出台赔偿细则的权力?包括查询投资者证券账户。在该机构的职责中,是否有受托的职能?”
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其主要职能是:“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这样的职能介绍并未明确指出受托成为专项基金管理人是该机构的职责之一,而从内容上来看,更多的是靠近解决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而非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本次赔偿之前,投资者维权大部分是通过律所进行,因此保护基金公司的“跳出”,令不少民间法律界人士感到“突然”。
“由国家设立,那就是拿了纳税人的钱,去办特定(一定权责范围内)的事情。”许峰称,这次的赔偿虽然在时间节点选取上非常仔细,但非公开、非市场化运作的意味还是过于浓厚。
公告中也显示:“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方案、自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需详细阅读并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
许峰认为这样的条款依然霸道。“并且未见给予投资者沟通与发声的机会。”他称。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们普通预计,保护基金公司的高调亮相,很可能成为今后投资赔偿的惯例,特别是本次出台的细则,对今后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