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06-13 13:29:10来源:中华财税网

  现就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加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对象

  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可不参加当年汇算清缴的情形

  对于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已审批或备案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符合上述第3种情形可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 [2008]18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三、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国税局明确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网上申报的除外)。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各区、县级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3. 用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网上申报的除外)。

  上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报告格式和内容仍然按照2009年度制定的《广州市XXXX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据实类/核定类)的有关要求办理。

  非居民企业通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后,无需再上门报送纸质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若纳税人当年享受了税收协定待遇且全年实际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与当年各季度申报时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中税收优惠金额合计数有差异的,则须前往办税服务厅或在网上办税大厅就税收优惠金额差异部分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不采用网上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税和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除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证明》);

  2.履行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索取《汇总申报纳税证明》。

  除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暂不适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非居民企业进行2012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电子申报,企业可在本网站>纳税服务 > 下载专区 > 税务软件>涉税通-企业版申报软件(最新版) 自行下载软件安装包录入纳税申报数据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以及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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