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支付印制费的企业,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主动向发票承印厂支付发票印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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