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一批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评估价作为投资设立新公司,该批设备虽然是2009年1月以后购入,但购进时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并未抵扣进项税。该公司咨询,现在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是,如何计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是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该公司是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投资额即可认定为视同销售额,应以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虽然在购进行时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虽然,在2009年以后购时此项固定资产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能抵扣进项税,放弃了进项税抵扣的权利。但是,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时也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17%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使用过固定资产移送他人作为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股权投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即应以评估价确定收入。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应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价扣除其账面净值作为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将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认定为对外股权投资和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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