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风行一篇名为《2013会计避税42招必修》的文章,此文章标题很吸引人,但大部分内容属于“新瓶装旧酒”,一些所谓的避税方法实为偷逃税手段,极易误导纳税人。本文仅就该文第四节“视同销售莫乱套”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
“视同销售莫乱套”原文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元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所以,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视同销售正确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的处理,在营业税里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的税收政策。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量。但从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开展公关、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无需缴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的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酒店将劳务、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用于交际应酬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购入的货物赠送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送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时,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了9个视同销售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