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企业的有关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原材料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进口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2。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配套系统免税商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3。
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零配件的年度进口金额通过本通知附件5规定的“维修经验公式”核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6,各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金额见本通知附件7。
五、具体免税办法依照财关税[2012]16号文件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进口生产性原材料清单(略)
2.进口生产性消耗品清单(略)
3.进口净化室配套系统商品清单(略)
4.进口生产设备清单(略)
5.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部件进口额计算公式(略)
6.首批TFT-LCD生产企业名单(略)
7.首批TFT-LCD生产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税进口额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