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76号 2013-9-1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升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等规定,省局决定对2012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专项核查工作领导,省局成立了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世文,成员:汪葛平、文捷、符祥光、王平、欧阳红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所得税处,负责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相应成立汇算清缴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核查工作。在总结去年核查工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安排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工作。
另外,省局将成立专项核查组,组长:汪葛平,副组长:朱声杰,成员:林文深、宋传林、陈卫红、吴易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核查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情况;核查纳税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是否按规定缴纳入库;核查纳税人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核查纳税人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等备案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核查范围和重点
(一)核查范围:全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核查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
省局专项核查组核查重点:小额贷款公司。
各市、县、区局核查重点:房地产企业。
各市、县、区局根据征管实际,在省局规定的重点核查对象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其他核查重点对象。
(三)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本次专项核查范围:
1.已纳入稽查检查范围的企业。
2.2012年度已被审计、财政专员办等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的企业。
3.已被安排作为领军人才编写税务实务案例对象的企业。
4.已按省局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企业。
四、核查方式
各市、县、区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税务人员组成,力量不足的直属局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资质的人员参与。
五、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时间初定为4个月,9-12月份。
9-12月份为专项核查工作实施阶段,9月份之前已经开展核查的市县可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2014年1月份为专项核查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阶段。各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六、核查工作程序
各市、县、区局要进一步完善核查工作流程。
1、实地核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税务检查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核查的,实地核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与。
2、实施核查和约谈过程中,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制定的相关表格,认真制作税务核查工作底稿(附件2)和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附件4)。
3、约谈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补充提供的证据及说明,拟定拟办意见,形成税务核查报告(附件5)。
4、纳税人存在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其他税务事项的,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核查工作总结
专项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局要及时对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上报省局(所得税处)。上报路径:FTP/省局/所得税处/林文深。
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建议等。
八、其他事项
(一)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税种(地税负责征管)或以前年度涉税事宜,可以延伸核查。
(二)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质,费用支付实行政府购买,支付费用标准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规定执行。
(四)在专项核查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各单位的专项核查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对各单位的核查结论(包括中介机构的核查结论)进行抽查。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税务核查通知书
2.税务核查工作底稿
3.税务核查约谈通知书
4.税务核查约谈举证情况表
5.税务核查报告
6.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