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和税收是动摇既得利益阻碍改革的重点

2013-11-13 10:35:43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既得利益者绝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会调整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人民论坛记者:江老师,谈及改革,必然涉及既得利益者。有观点认为,所谓“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调整和社会整合时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群体;也有观点认为,“既得利益者”包括在制度变迁中获利的“我们”所有人。您如何界定“既得利益者”?

江平:我个人认为,既得利益与既得利益者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既得利益”可以理解为一种客观存在,既有事实;但“既得利益者”,我认为还是有一点点贬义的,如果把全社会都称作“既得利益者”,面是有些宽了。

举两个例子来说:第一个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之后,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农民都从中得到了利益,但我觉得并不能把所有的农民都叫做既得利益者。如果从制度角度看,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之后,一开始并没有特别放开流通,后来土地流通放开之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些滞后,利用这个空隙,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部分人发了财,成为既得利益者。而在一些城乡结合地区,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得到的补偿却非常有限。虽然他们也从中获得利益,但与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人相比,还是不一样的。第二个例子是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方面一些企业领导利用制度漏洞获得了不少好处;另一方面一些普通职工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受地方财政状况限制,有些地区职工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国企里高管的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差距也非常之大。因此,不能笼统地将其二者都统称为既得利益者。所以,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调整和社会整合时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总的看,既得利益者绝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会调整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改革不能总是“摸着石头过河”,要与顶层设计相结合

人民论坛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当前中国存在的既得利益是社会发展与转型的一种客观存在,既得利益者的形成也是不可避免的?

江平:一方面,当前的既得利益者确实是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健全法律法规,然后再进行改革,俄罗斯的国企改革就是这种情况。当初,俄罗斯组织一部分年轻的经济学家,设计出一个国企改革总体方案,方案里尽量把规定、路线、步骤设计得详细,然后议会表决通过,按照这样的总体方案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即所谓的国有企业股票全民化。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在制度层面尽可能完善,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按部就班地进行;但缺点也很明显,少数精英事前设计好的方案往往过于理想化,执行起来可能会脱离现实,一旦走错方向也很难纠正。第二种模式,即中国在过去30多年所呈现出来的改革特点:“摸着石头过河”。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及时纠正偏向,损失少一些,成本低一些,风险小一点,但从一开始就建立特别完善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因此,部分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社会转型与发展,在其完善衔接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制度空隙,使一部分人有机可乘,获得利益。所以,改革不能总是“摸着石头过河”,要与顶层设计相结合。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