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体制改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显然,房产税将在未来我国体制改革中扮演关键角色,在协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沪渝房产税试点模式各异
我国房产税的历史较为久远。在1949年公布的《全国财政实施要则》中,房产税为14个主要税种之一。现行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前身,则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当时房产税还只针对商业房产。自2004年以来,我国主要大城市的房价急剧上升,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如通过限购、限贷等政策对购房需求进行限制和管理,以期挤出部分投资性需求,从而降低房价。但是这些政策往往带有阶段性的特征,很难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与其他影响房价的因素相比而言,房产税改革的预期,能够降低投资性购房需求。因为房产税是一种持有税,增加了房屋的持有成本,降低了住房的投资收益,从而能够合理调节购房需求。
2010年5月,国务院提出推进房产税改革,对原有的房产税征收范围进行扩充,将个人的非营业用住房纳入房产税的范畴。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成为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这两个城市恰好代表了中国两种类型的城市,上海属于一线高房价城市,重庆则属于中等房价城市。两个试点城市实施了完全不同的房产税模式。重庆属于存量模式,即征收范围包含已购住房,特别是高端的公寓和别墅,上海则只针对新购住房;并且免税面积的计算,上海按人均60平方米,重庆则按家庭100平方米,进行抵扣。
征收房产税后重庆房价均值下降
沪渝房产税试点不同的政策,恰好为我们横向比较房产税模式的效果提供契机。我们的研究有三个主要的发现。
第一,房产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重庆的房价。基于案例分析中的合成控制法,我们估计出潜在的房价水平,将实际房价与潜在房价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房产税改革后一年内,重庆每月实际房价比潜在房价低156.61—350.80元/平方米,下降幅度达到5.27%。其中,大面积住房价格大幅度下降,2012年一季度重庆的应税住房均价13140元/平方米,较房产税实施前的14678元/平方米下降了10%。
为保证这种估计的可靠性,我们利用同样的方法估计了没有房产税的城市房价走势,如与重庆房价比较接近的湛江,以及与重庆相差较大的北京,发现这些城市的真实房价与模拟房价之间,并没有在2011年前后表现出差异。
第二,导致上述重庆房价下降的主要因素是140平方米以上住房价格的下降,90平方米以下住房价格反而上涨更快。因为那些原本准备购买大面积住房的富裕家庭,由于可能面临较高的房产税负担,转向小面积的住房市场。即房产税将重庆大面积住房市场的需求挤出到了小面积住房市场,在降低前者价格的同时抬高了后者的价格。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高档住宅的销售面积同比下降了36.3%,而全国高档住房销售面积的下降幅度仅为11%。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的这种结构性效应,对居民的福利产生扭曲。房产税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通过挤出市场中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价格,从而惠及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实际效果完全相反。从总体上来看,房产税确实降低了试点城市的房价水平,但以牺牲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为代价,这些群体恰恰因为房产税的实施,其潜在的购买能力反而被削弱了。因为与他们需求直接对应的是小面积住房市场,而这些住房的价格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反而上升更快。此外,与房产税关联的消费者行为是储蓄,由于小面积住房价格出现上升,中低收入阶层不得不进一步压缩消费,通过增加储蓄的方式来提高购买力。因此,重庆市房产税实质上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
第三,房产税的财政收入效应不明显。我国在现阶段实施房产税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遏制房价上涨,二是为地方政府筹集稳定的财政收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二个目标将越来越重要。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还是一种“窄税基”的模式,只有少数的房产才被纳入到征收范围,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还停留在心理预期上,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效应。
在2011年上海和重庆公布的房产税数据中,两个城市的房产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都不到1%。其中,重庆的房产税收入在1亿元左右,与当地2900亿元的财政收入相比微乎其微;上海的房产税收入为22.1亿元,也仅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0.64%,并且这些房产税收入还包括企业经营性用房,而不仅仅是个人非营业用住房。恰恰因为“窄税基”的房产税模式,我国现阶段的地方财政收入还无法依赖于房产税。
未来房产税的调整方向
基于这些分析,我们认为未来推广房产税时,至少要谨慎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征收模式方面,应该采用世界上通行的“宽税基”模式。即在征收环节不区分住房的类型、使用性质、房屋所有人等特征,所有的房产都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这样简化了操作程序,不必针对不同的特征设定不同的税收方案,避免了偷逃税;同时能够在实质上发挥房产税的财政收入效应。如采取“宽税基”的模式,即使实行0.5%的最低税率,房产税也能够达到一半的土地财政收入水平,如果房产税税率提高到1.5%,则完全可以替代土地财政收入。
其次,在减免税的抵扣环节,应该以人为标准,而不是家庭为标准。以家庭为标准的抵扣,会导致很多家庭出于避税的动机而选择分拆或者组合,如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等。以人均30平方米左右为标准进行抵扣,一个三口之家的合理抵扣面积是90平方米,这个面积属于合理的居住面积范畴,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住房则可按照1%—2.5%的税率进行征收。这个税率范围基本上能挤出大部分的投资需求。在具体的税率设定上,可针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
最后,房产税收入要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房产税属于“使用者付费”,即居民享受了当地的公共服务,这些税收相当于对这种公共服务进行付费。因此房产税收入不应投入到保障房建设,而应该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从而纠正我国地方财政支出中长期存在的“支出偏向”问题。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