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企业财务小吴向广州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热线致电,询问“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了解小吴所描述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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