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失误造成的漏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2013-11-29 11:05:59来源:中顾法律网

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的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做出规定,至于部委规章、法院判决、习惯等更不得越雷池半步。立法机关之所以严格保留税收要素的立法权,是因为税法同刑法一样,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税收法定原则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

法律咨询:

A公司是一家生产日用品的中型企业,2009年6月由于其会计人员的失误,致使中行公司漏报了当月发生的一笔利润10万元,结果在2011年3月的税收大检查时被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发现,并将其认定为偷税行为,并根据2011年生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责令中行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3万元,并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的处理决定。A公司不服,在缴清税款后,提起复议。

A公司认为其漏税行为发生在2012年2月,此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生效,就该适用2012年《税收管理暂行条例》处理,而根据《税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7条的规定,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而在该案中,本公司不具有主观上的偷税故意,不应构成偷税,而且税务机关并未给予补缴税款的期限,程序上与规定不符,所以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请示予以撤消。

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A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律师解答: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程序法,在1993年生效,则1993年发现的偷税行为,就应当根据新的程序法来执行。

具体请根据税务机关的决定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杠杆大量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固有的调节经济的功能被重视和自觉运用,不再仅仅当作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被广泛地用来作为推行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税法来推行贯彻社会政策,才被确立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为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有时对各纳税人来说,虽然需要放弃公平原则,使其税负不公平,但这样做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因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公平的。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因此,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也应成为中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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