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8年1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公司某领导找到我称由于效益不好,公司近期要裁减人员,我可以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或者留下,公司每月给我800元固定工资。我选择了前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关系户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在受到欺诈辞职的情况下,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分析: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且公司必须赔偿你未上班期间的损失。一方面,你的辞职行为无效。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领导出于私利,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真实情况,让你基于自身利益,不得不违心地选择辞职,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范畴。此外,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有关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对你作出赔偿。由于你的辞职行为无效,而法律规定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分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三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公司属于过错的一方,所以应赔偿你的损失。再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辞职虽然是由于公司的个别领导引起,但也必须由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司是否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则另作他论。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