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以“甲方供材”为手段逃税案例

2013-12-24 14:07:15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地税局在对全市建安和房地产行业检查中,发现了这样一组惊人的数字:在2004年~2008年5年间,全市120家房地产企业、85家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开发的80多个项目,涉及“甲方供材”高达11.2亿元。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该局2009年对这2个行业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后,共查补税款及滞纳金4533万元。那么,“甲方供材”是怎样成为企业漏缴税款行为的“背后推手”呢?

“甲方供材”少缴税款的手法

在全市建安、房地产2个行业的项目建设中,部分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对工程材料采用“自购主材、甲方供应”的形式(通常称为“甲方供材”),部分项目“甲方供材”比例占到工程总造价的40%~60%。在具体业务核算时,部分建安企业未将“甲方供材”价款列入工程收入计算和缴纳各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金额大、涉及业户多、漏缴少缴税款手段雷同。

其结算方式主要包括3种,一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按预算价计入预收账款,最终转入收入为甲方开具发票;二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用乙方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为甲方开具发票;三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直接入账开发成本,不进行材料核算,材料由甲方拨给乙方,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不给甲方开具发票。而合同签订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按合同执行;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将材料价款剔除;合同总价款中不含有材料价款。

“甲方供材”漏缴税款实例

以秦皇岛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0月20日,该公司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85.42万元,12月10日又为该房地产甲方供材料146.92万元,共计232.34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0月30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414.37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15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229.88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20日,又为该房地产甲方供材料305.88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12月10日,为某房地产甲方供材料1142.22万元记入物资入库验收单。

经查,该公司总计涉及“甲方供材”总价款2324.7万元。因为该公司发生业务在2008年,所以适用于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该公司补缴建筑营业税69.7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万元等,累计补缴各税总计79.43万元。

此案为全市85家建筑施工企业以“甲方供材”为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个较为显著的个案。该局在对全市85户建安和房地产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后,总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4533万元。

完善行业管理重在标本兼治

为确保不同类型合同签订和结算方式下的“甲方供材”涉税问题准确定案,秦皇岛市地税局多次召开政策研讨会、剖析分析会,对“甲方材料”核算价格、发票开具口径等环节,统一了政策依据,并着手建立和完善“甲方供材”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建筑业“部门协作、项目登记、以票控税、跟踪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源泉控管,要求其定期向税务机关上报“甲方供材”和开发成本列支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强化税源监控;二是对“甲方供材”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对施工项目严格登记,建立项目管理资料台账,及时将掌握的“甲方供材”信息与建筑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对“甲方供材”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督;三是每年开展对“甲方供材”涉税问题的排查和检查,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施工项目,督导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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