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房地产公司隐瞒多方收入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3-12-30 14:29:49来源:会计师网

A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2.7亿港元,经营期为十五年,目前主要从事市区某商业城的开发、建造、销售及出租管理。A市某稽查局对该公司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一)检查方法——多方取证,发现问题

作为重大案件,该案案情复杂,涉税项目众多,涉及的税政问题也繁多。在稽查过程中,企业对稽查人员不甚配合,对要求提供的关键资料迟迟不提供,稽查局已对该公司发出了多份《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为了查清问题,稽查人员还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取证,走访了规划局、房管局、仲裁委以及多家银行;并到其关联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及联系的公司一并作出了延伸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该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税方面,具体如下:

1. 轻松保租问题

该公司为促动其开发建造的某商业城商铺的销售,制定了“轻松保租”方式的销售政策,即销售商铺时按合同金额的50%收取楼款,余下50%未收楼款约定由该公司在售楼后的5年内以该铺的租金收入来抵顶。该公司以这种方式销售的商铺共有91套,合同总额84,287,915.00元,实际已收楼款42,145,957.50元。该公司只就已收款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该公司虽然没有收取另外50%的楼款,实际上是用免收50%楼款的代价,换取了91套商铺的5年使用权,因此50%的保租额也应按销售不动产收入征税。因此,稽查人员按其合同约定的期限确认收入,查补了按“轻松保租”方式取得的售楼收入应交的营业税税款。

2. 中方分面积问题

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将商业城的十六层物业约4500㎡移交给中方。2000年7月双方进行了物业的移交,实际面积为4654㎡.按开发成本计算核定计税价格为51,125,963.68元。应交营业税2,556,298.18元,该公司已交150万,应补交1,056,298.18元。

3. 假按揭问题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假按揭问题进行了检查。原来该公司为缓解企业内部资金压力,以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名义办理了十套商铺的按揭。收到银行的按揭款共25,060,00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借款”,没有作销售处理。十套商铺的合同总价为50,727,732.00元。

在企业提供不完整资料的情况下,稽查人员走访了多家银行,获得了企业办理按揭时提供给银行的资料,包括首期收款收据和房4. 停车场使用费问题

经取证有关的合同,显示该公司与XX商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该公司委托对方经营停车场,实际委托经营期4年,协议约定停车场使用费每年200万元,款项在每年终了后10日内支付。截至2004年12月,该公司共收取停车场使用费250万元以及应收款550万元,均未作账务处理。故对4年的停车场使用费收入800万元作出了查补税款的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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