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2 ] 69 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2013年l月至2013年6月缴费比例恢复到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