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占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各股东究竟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种意见认为,各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文件看,相应企业主体应是股份制企业。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作了再次明确。该文件要求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政策文件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是有限制规定的,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
案例中的情形并不符合三个文件所表述的限定来源条件,故结论是甲公司是有限公司,其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各股东均按现有政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A、B、C均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股东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3.33×20%=18.67 万元;股东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6.67×20%=9.33 万元。自然人股东A、B、C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6万元,应由甲公司依法扣缴。完税后自然人股东A的计税成本是200万元,B的计税成本是133.33万,C的计税成本是300万元。
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适用上述三个文件的结果,有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2年06月04日就这个案例作出的专门答复也是持肯定征税的态度。具体解答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征税。
该部分资本公积属于资本溢价性质,并非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分配,也非接受捐赠形成。股东A、B、C在此过程中并未实际分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只是名义上股份账面金额调增而已,特别是对C股东(资本公积均是C股东投资带入)征税更是无法理解,完税后也无法增加C股东的计税成本。对此问题,企业所得税有专门的规定,非常合理,个人所得税不能直接适用,但原理也是相通的,应参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本案中等股权转让时再交个人所得税即可,即若股东A、B 、C转让股权,则应当按照转让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资本究竟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分析后认为第一种征税方法合法,符合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并不合理。当然,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作进一步分析,下位法的规定也有违上位法之嫌。第二种暂不征税方法合理,但并不符合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实务中征与不征税企业双方争议较大,实际执行各地也不一,给权力部门和中介部门带来寻租的空间,税法的严肃性何在?笔者建议上级立法部门能进一步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参照所得税立法明确规定如下:“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本)的,不作为个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投资方也不得增加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股东转让股权(票)时,应当按照转让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