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后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属省本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同)继续全部归省本级。原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属地原则全部划归市县。原属省与合肥市分成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继续按原定分成比例分别归省级和合肥市。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
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具体修订情况及科目说明见附件。
三、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
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下的相关目级科目,预算级次按照原营业税缴库级次填列。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89)财预字第68号)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和退还本通知实施前的相关营业税,按照本通知修订前的原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原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原营业税入库级次就地入库。其中,原省地税局直属局在肥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算级次继续按照《关于将省地税局直属局在肥征收的营业税合肥市分成部分就地缴库的通知》(财预[2005]5号)规定,填列“省级100%”或“省级50%,市级50%”;原省地税局直属局在肥以外地区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算级次填列“省级100%”,具体企业名单及缴库级次见附件。今后,凡省属企事业单位新发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的增值税,由省财政统一界定后向国税部门提供企业名单,按上述入库办法执行。原属市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算级次填列“市级100%”。原属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算级次填列“县级100%”。
四、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按收入划分由各级财政各自负担,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列1010104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退库的预算级次按照入库的预算级次填列。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五、信息报送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缴库情况,建立旬、月报制度。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六、其他事宜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见附件)
1、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表
2、原由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营业税的试点企业缴库级次表(总表不下发)
附件下载:<img src="/public/Editor/mini/rar.gif" />附件(1、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