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厦门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鉴定确认工作的通知

2012-11-20 15:25:30来源:网络

各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促进我市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和清洁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我市情况,现将厦门市办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中有关专用设备鉴定确认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相关目录规定难以界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由市经济发展局予以鉴定并出具确认书。

  二、鉴定确认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难以界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报企业开具统一格式的《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鉴定确认。

  (三)通过鉴定确认的,鉴定确认单位出具《厦门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认书》,申报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相关手续。

  三、报请鉴定确认时应提供的纸质材料

  1. 提供鉴定意见的通知书。

  2. 提供申报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3. 节能节水设备需提供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能效标准、应用领域等的证明材料;环境保护设备需提供设备类别及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设备需提供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等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为1份)

  4. 提供申报设备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竣工验收及开始运行时间,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

  附件:1. 提供认定意见通知书

  2. 厦门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认书
      附件下载:135339280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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