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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解读

2012-11-23 10:18:11来源:网络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2012年5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广大中小企业的要求,现就政策修订背景、政策内容及支持方式、资金管理及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重要内容作一解读。

  修订背景

  中小企业已发展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中小企业长期存在着企业资产规模小、增长方式粗放、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平衡、外部环境和公共服务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改善环境等方面。自设立以来,专项资金规模快速增长,由最初的1亿元增加至2012年的19.2亿元;同时支持内容和方式不断完善,由直接资助中小企业项目,扩大到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等。专项资金在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以及改善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显露出一些不足:一是支持内容“多、散、乱”,重点不突出,制约了专项资金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二是 对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建设的支持不足,政策受益面较窄;三是采取项目法管理,项目通过县、市、省逐级申报,最终由两部评审立项并分配资金,管理链条长,中间环节多且地方权责不匹配;四是专项资金从国家层面明确具体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等内容,难以兼顾各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需求,资金分配不太均衡。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困难。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要求将中小企业各项政策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完善政策内容,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管理办法》。

  支持内容及方式

  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和实际需要,修订后的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内容方式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平衡、专业化分工水平低问题,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专项资金旨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灵及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着力自主创新、实现专业化发展。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中小微型企业量大面广,财政资金政策难以全面惠及,必须借助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实现以点带面的政策效果。为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专项资金旨在进一步完善政策内容,更多地运用间接支持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扩大政策受益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体现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管理办法》规定,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可放宽至400万元。

  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服务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用于此类项目的资金规模占当年资金总规模的80%以上。

  资金管理及分配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每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工作通知,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及以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具体安排使用。

  为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力度,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时,对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省份给予加分。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简化了申报流程,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门贴近服务、加强监管,同时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结合本地特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促进形成分工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产业和区域经济格局,从而带动整体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具体程序包括:(一)组织申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将申报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申请。为加强项目组织环节的监管,避免出现廉政风险,《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申报通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评审和立项。为克服专家评审条件下,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建立的缺陷,《管理办法》首次提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 目评审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计划,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项目公示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应将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计划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备案及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检查方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绩效评价方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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