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某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04年发生如下业务:
(1)与供货商签订一项合同,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合同金额为55万元,以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项目经费50万元先行支付。合同规定余款于2003年付清。2002年,收到固定资产及供货商提供的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事业支出55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0,应付账款50000;同时,借记固定资产550000,贷记固定基金550000.2003年支付余款时,借记应付账款50000贷记银行存款50000
(2)将本单位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对外投资,该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双方协商价为8万元,单位以10万元作为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
(3)购买分期付息国库券25万元, 并支付手续费0.2万元,增加应收票据,减少银行存款25.2万元;
年末,取得国债收益0.5万元,存入银行,增加投资收益0.5万元。
(4)一年期存款到期,本金20万元,利率2%,收回本息,增加“其他收入――利息收入0.4万元。
(5)当年固定资产核算改为采用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3000元
(6)接受其他单位捐赠复印设备一套,价值8万元,捐赠收入相应增加8万元。
(7)发现以前年度账务处理时漏记固定基金10万元,收入少计5万元,该单位将漏记固定基金直接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少计收入直接记入本年收入。
要求:请判断该事业单位对上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