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切实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环境,2012年5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下称“《管理办法》”)。应广大担保机构要求,现就政策修订的背景,资金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背景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因政策、制度与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仍处于发展阶段,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发挥着主体与核心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资金融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由于自身的信用水平不高、有效的抵押物资产缺乏等原因,很难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
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桥梁。国际经验表明,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挥担保的杠杆作用使信贷资金更多流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下称“担保资金”),对担保机 构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自设立以来,担保资金规模快速增长,由最初的0.5亿元增加至2012年的14亿元,同时政策覆盖范围实现了较快发展,由最初的78家增加至2012年的565家。担保资金政策的实施,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并提升了担保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和水平。
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持续低迷的影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其中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正因如此,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了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五项政策要求,包括“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等。据此,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管理办法》。
支持内容及方式
担保资金重点支持四个方面:一是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服务,切身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三是鼓励信用担保发展欠发达地区新设担保机构或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担保业务能力。四是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再担保增强信用、分散风险等功能,促进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为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补助比例方面,担保资金对中、小、微型企业做出了区别对待,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 和1%.这充分体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倾斜支持;二是保费补助。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三是资本金注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3.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4.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2.再担保业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等。
担保资金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方面,对东、中、西部地区做出的区别对待,体现了对担保机构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报和审批
担保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管理。每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实施年 度项目申报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和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经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无异议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定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为加强担保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担保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的申报、审核及使用实施共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担保资金进一步强调了资金的跟踪问效机制,努力提高财政政策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