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2010年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年审的通知

2012-11-26 14:21:12来源:网络

  吉民发[2010]91号                                                                2010.12.3

  各市(州)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资质认定管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决定对全省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2010年度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形式

  (一)年审范围:省内所有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二)年审形式: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将年检所需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资格认定部门;各市(州)县(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辖区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吉国税联字〔2007〕9号中规定的资格认定权限,分别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要对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印章,否则不予认定;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范围内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抽查。

  二、年审内容

  1、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是否实际上岗工作、岗位是否适宜残疾人。

  3、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障碍设施是否适宜残疾人工作,是否组织残疾职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残疾职工档案是否健全。

  4、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得到保障。包括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连续、足额缴纳,招工录用年龄、退休、病休符合有关规定,残疾职工是否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

  5、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及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是否严格落实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14号)。

  三、享受政策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企业内部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3、本年度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4、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提出享受政策申请时,应按照《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四、年审时间


  本次福利企业年检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为企业自查时间;
  第二阶段:2010年12月11至12月26日前为各市(州)、县(市)年审时间;
  第三阶段:2011年1月20日前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五、具体要求

  1、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抽调人员,确保年审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完成。

  2、民政、残联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年审中不符合年检标准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整改期限内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吊销相应证书,并通知税务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福利企业年审合格的,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在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印章;年审不合格的,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将名单上报到省民政厅;同时各地要在年审时把旧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收回。

  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审结束后,将福利企业年审合格名单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附:吉林省2010年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年审合格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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