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的税务处理要点

2014-05-05 15:20:14来源:中国会计网

很多大型企业筹建周期过长,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要等好几年,而即使开始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损的弥补年限只有5年,如果过了5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白白浪费了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也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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