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1: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网友观点:基于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境外单位)承担,只能推定为需要扣缴的增值税也必须是由这100元来“出”,因此将这100元必须视为含增值税价款。本案例也可以采用解方程的方式来解决,假设需要实际支付给境外单位(非居民企业)的净价款为X。列方程:100-100÷1.06×6%-100÷1.06×6%×10%-100÷1.06×6%×10%=X。可以求解出X=84,34元。
情况2: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
扣缴增值税 = 94.34×6% = 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84.34+5.66+9.43+0.57 = 100元(与情况一可验证)
情况3: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 = 100/(1-6%×10%)= 100.60元
扣缴增值税 = 100.60×6% = 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 = 6.04×10% = 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0.60×10% = 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应 = = 100.60×(1+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06.64-10.06-6.04-0.6 = 89.94元
情况4: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 (100-T)/(1-10%) * 6% = T 且 T = 6%a
因此(100-6%a)/(1-10%) = a
A = 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 = 100/(1+6%-10%) = 104.17元
扣缴增值税 = 104.17×6% = 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 = 6.25×10% = 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4.17×10% = 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 = 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10.42-6.25-0.63-10.42 = 93.12元
网友观点:啰嗦了,(100-T)/(1-10%) * 6% = T已经可以导出0.96T=6,T(即应缴增值税)为6.25,增值税计税价款A=6.25/0.06=104.17。
网友观点: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的,在飞机租赁业务下有一个新的问题: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及其后2011年55号文,飞机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营改增之后,飞机跨境租赁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变为代扣代缴增值税,承租人承担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承租人的进项抵扣,是否还会执行“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如果计入完税价格,则进口增值税的税基包含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十分明显,会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