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11-30 15:20:34来源:网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通过贯彻落实《条例》,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执法能力,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升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招投标市场。

  二、工作措施

  1.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要以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重要平台,大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增设《条例》宣传工作专栏,通过专题报道、法规解读、专家访谈、以案说法等形式普及《条例》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招标投标法治意识。二是强化培训。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完成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各项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为依据,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重点对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包括以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过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呼声和意见,特别是要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属于综合性政策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严格遵守上位法。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3.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在积极配合国家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日常管理,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执行公告制度,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全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增设“投诉处理”栏目,在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公告案件处理信息。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20日内向省招投标办上传投诉案件相关材料,省招投标办经过审核后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投诉处理”栏目内公开。实行评标专家名单公开,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设立评标专家信息公示专栏,定期公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全部在库专家名单,并及时更新。完善专家库评标专家进入退出机制。根据我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推荐入库专家工作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评标专家,进一步优化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结构,提升社会公信力。强化对评标专家工作考核,完善评标专家评价机制,依照评价结果决定对专家的奖励、处罚以及除名,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及时清退。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评标专家开展《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培训办法,保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每年至少接受1次有关《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的培训。配合诚信辽宁建设,强化招投标领域信息征集与失信惩戒工作,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4.规范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各地要按照《条例》及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2]4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在清查摸底,准确掌握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重点惩治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依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基本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建立符合辽宁实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三、时间与进度安排

  1.《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在坚持长期宣传、学习《条例》有关内容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做好省内招投标监管部门业务骨干及评标专家的《条例》培训工作,2012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及各市要完成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业务骨干及评标专家的《条例》理解与运用能力培训工作。

  2.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内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内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各市清理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经研究论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配合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2012年12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起招投标投诉案件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完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升级改造,落实评标专家公开制度,完善专家库评标专家进出相关机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标专家培训制度。

   4.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加强行政监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2012年10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要对全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2年年底前,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情况,配合政府系统绩效考核,对全省招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与监督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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