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省级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暂行办法》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所占的比例,是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政策保障。因此,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和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二、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类型进行梳理,确保企业准确划型。对申请将企业规模调整为中小企业或新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提供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依据。
三、各政府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在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中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款。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对符合上述条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技术标准要求比较高,对企业履约能力要求较强,采购单位认为从中小企业中获取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法满足项目执行要求的,可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合理制订相关评审标准。该类项目的采购文件应事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征求中小企业意见。
四、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采购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在线询价”模块实施询价采购,但原则上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报价。各地也应当结合实际设定“定向”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标准,适当简化采购程序,方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做好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预审等工作,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各采购代理机构和省级采购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5号)精神,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全面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预审制度,发布的采购文件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供注册供应商免费浏览或下载,对参与采购的注册供应商应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供应商如未注册,或参与市、县(市)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减半收取。对诚信指数较高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数额可适当予以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违法或违规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六、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浙江省中小企业注册供应商可按规定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支持,并免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积极探索将贷款利率与中小企业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的新举措,对诚信指数高的中小企业供应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利用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中小企业服务热线等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鼓励其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力。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要责令改正。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帮助,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为中小企业认定出具意见、提供服务。
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