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制度实施以来,对改变我省环境污染严重局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保证污染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范围:全省末位淘汰共涉及178家企业的457台(套)设施(名单附后)。
二、关闭或淘汰标准:对整体关闭的企业应吊销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停止供水供电。对只淘汰污染设施、不实施整体关闭的企业,要将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的主要生产设施彻底拆除。
三、落实淘汰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的县(市、区)环境污染末位淘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在本通知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关停列入淘汰名单的设施。对逾期未实行淘汰关停的企业和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实施强行淘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
四、各地要按照《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5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0]126号)要求,继续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和奖励工作,确保补偿和奖励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
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市环境污染末位淘汰执行情况的督查和检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2012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及设施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