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支持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支持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财政厅运用专项借款资金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支持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励原则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激励性专项借款使用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无偿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支持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壮大担保实力,提升担保信用,放大资金效应,培育重点龙头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做优。
二、激励范围
省财政厅激励性专项借款资金支持的范围是:市、州、县(市、区)纳入省财政厅专项借款支持范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激励性专项借款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三、激励方式和额度
(一)激励性专项借款实行梯度激励,对符合支持条件,且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规定级别的担保机构,分别按照年末实收资本的10%-20%,在次年增加激励性专项借款。
激励性专项借款的比例根据对担保机构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治理、担保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判得分情况确定。
(二)激励性专项借款资金实行年度调度,年底结转使用。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借款时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使用期限至2015年底。
(三)在清理整顿以后变为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继续享受专项借款支持政策。
四、激励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化运营和管理,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三)担保机构年末实收资本应达到1亿元及以上,中小企业贷款年担保总额应达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五)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近2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激励性专项借款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激励性专项借款须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申请报告。
2 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 经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和审计报告。
5 经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6 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或台账、合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7 财政部门认定的绩效评价报告。
(二)激励性专项借款每年申报一次。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借款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符合绩效激励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本办法对申请担保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于每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财政厅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资料,确定支持对象和额度,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与支持对象所在地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足额拨付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已核准的担保机构。
(五)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反馈。
六、激励性专项借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严禁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激励性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激励性专项借款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使用激励性专项借款的担保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对激励性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担保机构要围绕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规范经营。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产财务、经营绩效和财政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
激励性专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借款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