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同税同权”问题

2012-12-03 13:41:10来源:网络

      随着各地住房“限购令”的出台,一些网友发起了《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活动,其诉求的依据是“同税同权”。一些学者也出面对“同税同权”的说法进行评论,支持者和反对者皆有。

  “同税同权”实际上来源于一个古老的理论问题——课税依据理论,人们在很早就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凭什么征税?国家征税的正当性是什么?不同时期的不同学派也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其中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就是“交换说”。 交换说,也称为买卖交易说、均等说、利益说或代价说,这一学说始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初期,由于国家契约主义发展而逐渐形成。该学说首先由卢梭提出,后由重农学派提倡,自亚当?斯密以后成为英国传统学派的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栖聂和法国的巴斯德。

  交换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缴纳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税收体现的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霍布斯曾说过:“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这是交换说的经典表述。

  交换说的思想渊源于资本主义初期的个人主义思想,主张受益者纳税,废除免税特权,要求普遍纳税。这与当时要求尊重人权的政治思想和要求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经济观点遥相呼应,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交换说本身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因为它只能保证在整体上的合理性,即纳税人整体和国家之间存在交换关系,在具体的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则并不存在这种交换关系。现代国家为给付国家,具有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义务,没有纳税能力的人则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但国家同样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就单个的纳税人和国家的关系来看,交换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今天,当我们的网友重新提出“同税同权”说时,并不是重温历史的“交换说”,也不是要创造一个新的理论,而是在追求一种权利。这一权利就是全体纳税人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产品。政府和纳税人在整体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纳税人纳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由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税收的征收和使用都应当由纳税人做主。当今文明各国均强调两个重要的原则:税收法定与预算法定。前者保证税收的征收由纳税人做主,后者则保证税收的使用由纳税人做主。全体纳税人在决定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时会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公平。政府公平地从全体纳税人身上征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费,政府用征收的税款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对于征税而言,公平的基本标准就是量能课税,即根据每个纳税人承担税负的能力大小缴纳不同的税款,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没有能力者不纳税。有无纳税能力的标准是基本生活费:维持纳税人生存的基本生活费不纳税,超过基本生活费的部分才具有纳税能力。对于用税而言,公平的基本标准就是维持基本人权的基本公共产品的绝对均等以及追求幸福的非基本公共产品的机会均等。换句话说,全体纳税人在享受保障基本人权的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保障型医疗、保障型住房等方面应当一视同仁,政府为每个纳税人提供的上述基本公共产品的水平应当是大体相同的,在这一需求上应当遵循按需分配的原则。在超越基本人权保障、帮助纳税人追求幸福的公共产品上,全体纳税人应当享受机会均等,即在这一需求上应当遵循按劳分配,贡献大者或者勤奋者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产品,如接受高等教育,到国家大剧院欣赏新年音乐会,乘坐飞机、高铁进行舒适的旅行等。


  从“同税同权”的权利诉求——全体纳税人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产品——来看,“同税同权”说是正确的,也是值得整个社会鼓励的。但就其具体的权利主张及其推理来看,则又是很难站住脚的。首先,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纳税的多少是无法计算的,我国目前有18个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契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个人直接缴纳的直接税和财产税还有可能判断其纳税地点与税款的流向,个人间接负担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几乎无法判断其负担税款的具体数额及其流向。最近网络炒得比较热的“馒头税”实际上就是增值税,增值税虽然是由生产商和销售商缴纳的,但实际上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如果想精确计算转嫁到某个消费者身上多少税款以及某个消费者负担的税款进入了哪个地方政府的国库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权利的享受程度也是无法具体计算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大部分都是无形的,如国防、治安、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就是有形的公共产品也很难量化,例如,某地限制不符合条件(如纳税不满五年等)的外地人买房,这一限制给外地人带来的权利损失是多少就无法量化。既然“税”和“权”都是无法量化的,因此,“同税同权”的问题是不可能通过数学来解决的,必须通过政治学来解决。

  “同税同权”的权利诉求应当由全体纳税人及其代表通过立法来实现。北京等地实行的住房、汽车“限购令”并不是地方的错,因为外地人的家乡(户籍地)并没有限制你的权利。同样,解决这一问题也不能仅靠地方,因为外地人涌进大城市的根源在于全国各地给纳税人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差异太大。如果一个小山村中也有全国一流的学校、医院,也有便利的交通和发达的通讯设施,有充足的就业岗位,小山村的人为什么要千辛万苦到北京上海“漂”着呢。因此,“同税同权”的问题应当在国家的层面来解决,其所暴露的问题是全国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巨大差异。发达国家也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但他们都通过全国性的立法以及中央政府的努力解决了或者基本解决了。如德国在1969年就制定了《联邦财政均衡法》,通过中央对地方以及地方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不同地方公共服务差异较大的问题,目前,德国各地的差异已经大大缩小。日本在1947年的《财政法》以及1948年的《地方财政法》中都有关于全国各地财政实现基本均衡的制度。美国《联邦宪法》保障50个州和8万多个地方政府各自行使税收立法权,基本上保持了各州、各地方财政的均衡。

  其实,中央早就在关注“同税同权”的问题,在中共中央提出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目标,随着这一目标的实现,“同税同权”的问题也就自然得到了顺利解决。


  作者简介——
  翟继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2011年3月1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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