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2012-12-03 14:28:17来源:网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有关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设立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是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落实乡镇财政所(办、局)的组建工作,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同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明确乡镇财政管理的职能处(科)室,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健全乡镇财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随着公共财政加快向农村覆盖,乡镇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财政部门内的多个处、科室。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三、积极探索县级支付和乡镇财政支付相结合的办法。乡镇财政是县级财政管理业务链的拓展和延伸,要积极试行县级支付和乡镇财政支付相结合的办法,努力疏通县级与乡镇间的财政管理渠道,有关项目资金可试行通过乡镇财政集中支付,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更好地开展就地就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四、努力把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融入到乡镇公共服务之中。以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切入点,以财政保障民生政策资金落实工作为主线,促进乡镇行政事业服务资源的整合,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工作流程,寓乡镇公共财政管理于公共服务之中,加强乡镇财政对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的掌控等基础工作,努力使财政支付相关的乡镇民生服务工作,实现“一站式、一条龙、一卡通”式的乡镇公共服务新模式。

  请各地认真总结自2011年以来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现状、问题、措施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有关文件的情况统计表》(附件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所涉补助类资金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所涉项目类资金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10月15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其中: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统一报至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集中报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基层财政处苗林炯,电话:0571-8705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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