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的若干意见

2012-12-03 14:39:52来源:网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进口在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保障资源能源供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全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进口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扩大进口规模

  1. 对企事业单位进口先进设备、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等,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政策性资金优先给予补助。

  2. 支持骨干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加强技术装备和战略性资源产品的进口,鼓励企业用足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保税仓储方式进口战略性、资源型物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采购对接会、境内进口商品展销会,支持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进口对接合作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国内销售”一体化平台。支持我省特色明显、市场交易规模大的专业市场拓展进口贸易功能,建立原材料、机械设备、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商品交易市场。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4.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增加信贷规模,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扩大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骨干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类产品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年融资授信额度不低于300亿元,并给予融资便利和贷款利率优惠。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进口结算业务。

  5. 加大信用保险对进口业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支持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中国信用保险安徽分公司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做好进口国别、进口产品及行业、国外供应商等相关信息的服务。大力推进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业务,为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提供风险保障。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大中型流通企业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风险保障。适度放宽承保条件,进一步简化进口投保操作手续,探索实施进口信保费补贴政策。

  6. 发展改革、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申报先进技术设备、资源型产品等国家鼓励类产品进口贴息补助,争取境外资源开发产品回运费补助等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继续实施省进口机电产品贴息补助政策。积极协调争取进口配额、进口资质等进口许可。

  三、优化进口发展环境

  7. 推进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完善特殊监管区建设规划,积极争取设立综合保税区。优化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物流通关环境,简化监管流程,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物流集散功能。引导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集中,对资信良好的加工贸易企业采取“分批内销、集中报关”方式进行核销,并给予预归类、预审价和原产地预确定等便利。

  8. 及时调整企业分类标准,认真执行AA类企业标准下调为年进出口额50万美元的规定,暂不下调上一年度进出口额或报关单数未达标企业的管理类别。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范围,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2012年11月15日前将适用范围放宽至1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优化担保验放程序,允许企业在提供与税款相当的担保后,提前放行尚未确定归类、完税价格等的进口货物。取消和停止海关监管手续费、纸质报关单证明联打印费等5项收费。提高通关服务效率,重点保证高资信企业的通关便利。根据企业需要推行延时通关、预约通关,为重点企业和特殊货物提供加急通关、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便捷服务。

  9. 积极推进进口电子监管和进口企业分类管理,提高进口货物检验检疫验放效率。探索实施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快验放速度。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10. 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物流配送等方面的综合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咨询、贸易障碍投诉、产业损害预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简化免税商品申请程序,降低进口环节贸易成本。

  11. 鼓励进出口商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积极为企业提供进口政策培训和商务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贸易促进机构在推进进口中的作用。

  12. 深入开展企业包保服务,大力开展进口促进政策宣传,推行“一企一策”服务,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好税收减免、进口设备免税、贷款融资、进口配额、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验放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稳定完善进口促进政策,充分发挥促进进口各项政策叠加效应,积极扩大进口,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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