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4月17日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4号令)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与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及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
5.将场所租赁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
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2.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4.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上述内容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分工负责)
3.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校车及驾驶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工负责)
4.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及其他船舶非法经营的,货运船舶或未取得客运资质的船舶非法载客的;渔业船舶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证的,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的,不执行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的。(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辽宁海事局分工负责)
5.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分工负责)
6.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违法使用易燃建筑、装饰材料的。(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工负责)
7.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存在15种危险化工工艺未进行自动控制改造仍进行生产的;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未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含有氯酸钾烟花爆竹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8.城镇燃气。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无证经营城镇燃气的;给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充装的;经营性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的;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的;无证运输或危货运输手续不全及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器具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9.民用爆炸物品与烟花爆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10.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等。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其他重点危险部位、重点危险环节作业的。(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的重点地区、企业(单位)特别是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
各地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省各重点行业领域的牵头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政府要组成督查组,采取交叉检查、明查暗访、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综合督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省长赵化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焕秋、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梁彦、省煤管局局长陈必成、辽宁煤监局局长纪国友、省公安厅副厅长白月先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人防办、辽宁海事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打非治违”行动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效运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认真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鼓励发动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舆论监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各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执法行动做出周密的部署安排,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务求取得实效。要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充分运用遥感、航拍和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
(四)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出重拳,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