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中的“买单出口”存税收风险

2012-12-04 15:19:01来源:网络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增强国内货物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实行的一项鼓励性政策。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私利,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买单出口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手段。而部分出口企业由于对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为不法分子骗税提供便利条件,最终亦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买单出口”易诱发出口骗税

  “买单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假借出口企业的名义,买卖使用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企业提供的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进行虚假的出口贸易活动,并将收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出口单证和手续转给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从而骗取国家退税的一种违法行为。

  “买单出口”的特点是出口企业虽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风险,也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并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仍以自营名义出口报关。而不法分子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游离于监测体系之外,暗箱操纵从货物的购进至出口到结汇的全过程。“买单出口”扰乱国家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是容易诱发出口骗税的一种操作形式。

  对于这种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列举了“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等7种不规范的出口业务。

  该文件明确,如果出口企业有上述行为,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单出口”存三大税收风险

  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全面客观的对“买单出口”行为进行了鉴别与解释,同时,也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务必注意“出口须谨慎,买单有风险”。

  在纳税环节出现问题对出口企业而言,正常经营却不正常纳税,必然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与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存在立案查处的风险,而暗中操作的不法分子遇事会逃之夭夭,出口企业却要负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退税款项的退回与处罚,将给企业形象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在出口环节出现问题由于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的出口企业名称,一般由代理报关的人或单位自行填写,不一定有实际出口业务,因此出现问题很难处理。若双方货款不到位或发生纠纷等,还可能发生出口货物退运,势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查验环节出现问题通常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出口退税,会将报关商品名称篡改为高退税率商品,标的金额被大幅抬高。如果在查验环节被海关部门查到与报关申报货物不符,会被扣留并处以高额罚款,受牵连的仍是报关出口的企业。

  外方股东将股份转中方股东需按规定缴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股份转给中方股东,土地等资产经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是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若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可否以评估价值入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外方股东分得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是否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土地等资产经评估增值,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单出口”不同于委托代理出口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外贸型)受客户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一项经营活动,其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代办报关出口的手续费,对于其他事项(包括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货物的具体情况等)不需涉及,而委托企业凭受托企业出具的代理证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通常这种形式委托企业都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买单出口”则是把虚假业务以真实的名义购进货物和出口销售,背后购买出口退税单证,造成虚假的自营出口,目的就是想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表面看,买单业务与真实的出口贸易形式一样,都有货物购进、出口销售环节,并有货物实体往来、货款结算和相应的会计记录凭证。实际在“买单出口”交易过程中,出口企业一般要求不法分子提供能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单证,同时压低“换汇成本”,以谋取最大份额的退税款。至于组织货源、运输、检验和报关等工作,通常由不法分子或厂方负责,出口企业却不闻不问或听之任之。因此,“买单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有本质区别,出口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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